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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脱硝催化剂,六大疑问

2015-01-07


  2015月1月5日中国脱硝网讯:新年伊始,随着山东省环保厅鲁环办函〔2014〕166号文的发布,一场围绕着脱硝催化剂山东地方标准的讨论正在行业内热烈展开,一时间业内哗然,众说纷纭。

  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山东各地需要认证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自2014年12月21日起,山东省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催化还原脱硝催化剂。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脱硝催化剂不得再在我省生产、销售、再生或处置。需要利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进行氮氧化物治理的企业和单位,不得再购买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五氧化二钒)的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实施后仍购买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和单位,各级政府不得予以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该文件还要求,《技术要求》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和单位,在脱硝催化剂出现机械损坏或到期更换时,必须更换符合《技术要求》的无毒无害催化剂;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淘汰下来的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管理,不得随意堆放、运输或再生处理,应由原生产厂家负责及时回收或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该文件指示,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再生和处置脱硝催化剂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对更换下来的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严格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由于该地方标准由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在该文件的规定下,只有天璨环保的产品可以达到此标准,而所有其他生产企业都将被该标准拒之门外。针对该标准的疑问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大疑问:

  一问:标准的科学性

  该标准立足于无毒脱硝催化剂。根据天璨环保的产品描述,该催化剂以铝钛硅蜂窝陶瓷为载体,采用稀土并掺入过渡金属复合氧化物,因此有别于钒系脱硝催化剂,无毒。

  众所周知,钒的毒性主要表现在如果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含钒化合物的粉尘或烟雾,则会引起以眼和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然而,众多的稀土元素(如铯、铈等)和很多的稀有金属元素(如钨、钼、锆、锰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从科学角度出发,这不是一个非白即黑的问题,而是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定量定性来界定。

  脱硝催化剂经过长期运行后,都会从烟气中沉积大量的重金属有害元素,如砷,汞,镉,铅等。因此国家将废弃的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无毒脱硝催化剂的无毒概念和催化剂运行再生与最终处置没有任何关联。

  二问:标准的完整性

  该标准在内容完整性方面存有重大缺陷。在理化指标方面,针对性的(指钒系脱硝催化剂)提出SO2/SO3转化率≤0.4%,V2O5含量要求不得检出。但是却并未对无毒催化剂的关键成分进行描述和界定,形成重大缺失。既然是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烟气需要在一定的催化元素作用下进行反应,这种关键指标的未列出,构成了标准的不完整。而根据无毒催化剂的描述,该产品以稀土为主要活性组分,以铝钛硅蜂窝陶瓷为载体,掺入过渡金属复合氧化物。这样缺乏关键要素的标准无论是从催化剂生产角度还是从用户验收使用角度,都会感觉无所适从。

  同样,标准里催化剂使用的正常工况烟气参数方面也存有疑问,例如使用温度,烟气SO2含量,CaO含量等。不少钒系催化剂所能达到的性能已经远远超过此标准。

  与标准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也相应地存在类似问题。

  三问:标准的代表性

  目前无毒的脱硝催化剂仅有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而全国其他近百家企业均生产钒系脱硝催化剂。因此,以一家企业的产品作为基准,制订地方标准,覆盖整个区域,似乎有量身定做之嫌,其行业代表性明显不足。

  标准的制订本身就需要有行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需要能够代表行业内具有较高质量的产品特征和技术水平,需要能够成为行业内规范产品质量所能达到或实现的基准。一个缺乏行业代表性的标准最多只能作为一个企业标准。缺乏科学论证,建立在单个企业标准之上的行业或地方标准,难免给人有些错位或者代言的感觉。

  四问:标准的适用性

  按照天璨环保的网站介绍,该公司依托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制出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稀土基新型高效无毒烟气脱硝催化剂,是中国乃至世界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从事“新型高效无毒烟气脱硝催化剂”的研发、设计、制造和工程实施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环保企业,该技术“填补了国内外烟气无毒脱硝催化剂技术的空白,技术性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从上述描述可见,该公司的技术和无毒催化剂产品具有国内乃至世界的唯一性。因此,其产品的独特性决定了该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其他生产企业,也很难覆盖于整个脱硝催化剂行业。

  五问:标准的强制性

  《中华人名共和国标准化法》里指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从166号文件来看,该标准应该是从安全的角度将标准纳入了强制性管理。虽然是强制性,但是却与行业的现实基础存在很大背离,可操作性不强,实施的难度很大。

  从催化剂生产方面来看,山东境内已经有十多家脱硝催化剂企业,均生产钒系脱硝催化剂,很多企业已经生产多年,有两家企业甚至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生产。钒系脱硝催化剂整体生产技术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无毒脱硝催化剂目前刚刚工业化生产,由于是独家生产,很多方面出于技术垄断或保密的原因,难以有效考证。因此,在这种格局下,强制性略显偏颇。

  从催化剂使用方面来看,钒系脱硝催化剂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电厂、工业锅炉、窑炉等多方面、大范围、长时间的工业应用。对于用户来说,只有经过广泛工业验证的、质量可靠的、价格有竞争力的产品才是购买首选。而无毒脱硝催化剂由于起步晚,目前应用业绩非常有限。同时由于刚刚开始供应,即便已安装的催化剂,现在也还在运行中,尚未完成24000h运行测试。因此,无毒催化剂的工业验证有待时间观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内拥有很多作为央企的五大电力下属电厂,因此该标准的推行力度有待观察。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强制性的基础略显薄弱。

  六问:标准的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目前蜂窝式脱硝催化剂标准和平板式脱硝催化剂标准经过数轮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形成送审稿,进入评审阶段,预计2015年内将会颁布。如果按照标准化法的上述规定,在国家标准公布后,山东的脱硝催化剂地方标准将被废止,因此其时效性有限。当然不排除当地在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调整,以便区别于国家标准,继续保持存在。

  从上述疑问中,不难看出业内激烈争论的原因所在。地方标准先于国家标准本来是件好事,但是标准的制订需要科学严谨,需要有代表性,需要能够被行业所接受。只有被大家点赞的标准才容易得到贯彻和实施。笔者相信,伴随着该标准的施行,围绕着有毒无毒之争将会继续,甚至博弈会公开化,激烈化。因此,期待国家标准的尽早出台,以便为脱硝催化剂行业树立统一的标准!